環保團體監察院陳情
抗議行政院不當核定水保法修法
反對環保署不當修訂環評法規

環保團體新聞稿 2013/8/16
針對農委會及環保署近日相繼修訂與水庫集水區開發相關法令及準則,一旦通過將鬆綁水庫集水區的開發,為此,數十個環保團體聯署反對修法,反對行政院不當核定「水土保持法」修法送立法院,反對環保署修訂應環評項目,今天由聯署團體代表來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行政院不當核定及環評不當修法是否有圖利及違反行政程序之嫌。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水土保持法」修法及應環評項目修訂將影響廣大「水庫集水區」安全,要廢掉「水庫集水區」禁止任何開發;廢掉水庫集水區只有16%是「特定水土保持區」,讓大部分的「水庫集水區」變成一般山坡地,簡直為「水庫集水區」開發大鬆綁。以台南玉峰攔河堰為例,原本要受保護,修法後,玉峰攔河堰集水區可設非金屬礦物洗選場,廢料再利用也可被夾帶進集水區洗,台南市僅剩乾淨的曾文溪也就將死亡,連帶也將影響嘉南平原的灌溉用水、地下水及土地安全,影響深遠,政府絕不能草率修法。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召集人張安琪表示,樹木能涵養水源及加強水土保持,「水庫集水區」一旦開發鬆綁,應環評項目一旦修法後,開路規定也鬆綁,水庫集水區,水土保持將破壞。目前行政院核定的水保法修法無異是為財團開路的水土破壞法,綜觀這次修法,跟環保署目前預公告修法的應實施環評細項準則裡,農路放寬長500公尺、寬4米以下農路免環評,集水區新社區及舊市區更新等環評放寬(一公頃以下免環評)、二法聯手放寬,幾乎等於是「廢弛職務因而釀災」的犯罪行為。
江翠護樹志工隊潘翰疆表示,「水土保持法」修法及應環評項目修訂無異將更方便財團開發,將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水庫集水區」改為「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其立法意旨等於是放寬這些開發,也就是將原來有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開發的「預防功能」拿掉,變成等崩塌了再說,也將是等崩塌了,再倒水泥糊糊ㄟ就好。另外,修第19條將拿掉水庫集水區禁止任何開發及增列「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把水土保持的責任向下推給地方政府直轄市(17條、18條),或平行推給其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局,這樣不如廢掉水土保持局好了。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署8月初預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訂,修正後第1級水庫集水區有75個集水區,第2級水庫集水區有21個集水區,要鬆綁環評規定,包括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一公頃以下,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可於攔河堰集水區開發,鳶山堰集水區將首當其衝,廢水將流入板新水廠,吳麗慧又表示,目前水利法54-1條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皆明文禁止於水庫及攔河堰採取砂石,不解環保署為何要修法讓砂石業進入攔河堰集水區且一公頃以下免環評,一旦修法得逞,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更容易混入一些高汙染的焚化爐底渣、飛灰等汙染性物品,且可能假再利用之名進入洗選場,洗選後含重金屬廢水及有害淤泥又可能排入攔河堰集水區,萬萬不能草率修法。
雲林環保聯盟理事林慧美表示,應環評項目修修法後,第2級集水區的開發比第1級較鬆綁,未來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製造業及電子管製造業等產業都可於第2級集水區開發,將嚴重影響灌溉用水及土壤安全並危及河川生態,造成河川死亡。另外,修第25及27條,顯然是為政策研提機關和開發單位大開方便之門,破壞環評機制,嚴重違反環評法的原意精神,喪失與開發行為環評的相稱比例。再者,目前政策研提機關並沒有詳細的操作手冊(guidance)可供依循,如貿然行之,恐貽害無窮,應予去除。
行動及聲援團體: 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綠色陣線、江翠護樹志工隊、看守台灣、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反淡北道路聯盟、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屏東環保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生態中心、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高雄市柴山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高雄綠色協會、南方水盟、高雄市野鳥學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協會、鳳邑雙城古道文字工作室、桃園在地聯盟、千里步道、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書房、彰化醫療界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台北市野鳥學會、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繼續邀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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