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水庫集水區 反對水保法修法
一、偷天換日的「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所列的「修正要點」第五點提到:「特定水土保持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查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改為:「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所謂「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指的是: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整地。
第十二條列舉這四款「行為」的目的在表明:水土保持義務人在山坡地或森林內從事這些行為時,應該先擬具水土保持計劃,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這一條文屬於第二章「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也就是說,一般性的水土保持,如果水保義務人要從事這四款行為,就得先獲得核准,甚至還可能要經過環評審查通過。既然是列舉式的,當然表示只要不在這四款之內的行為,應該就不必先獲得核准。
修正案第十九條將原條文的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刪除掉,然後再用第十二條所列舉的四款代替,規定禁止這四款所列舉的行為。既然是列舉的,當然就存在沒禁止的、可以開發的行為。於是所謂「特定水土保持區」就存在著列舉範圍的漏洞,容許那些執意開發的人有漏洞可鑽。
最令人納悶的是:明明是刪掉原條文「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為什麼在「總說明」中「修正要點」的第五點卻說成了「特定水土保持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讓沒時間細讀條文的人以為「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是個新增的條文,沒有去注意到那竟然是一個要刪掉的條文。而且,這種蒙混的方式,在「總說明」的第六點中又再出現一次。「總說明」第六點寫著:「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即可達到現行設置保護帶管制之功能」。好像既然已經有「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條文,何必還要有「保護帶」!這次修法的主導者,竟然膽敢如此偷天換日,矇騙行政院,還想進一步矇騙立法委員!
二、水土保持前輩們對水庫集水區的高瞻遠矚
這次修法的真正意圖,很明顯的是要大幅縮小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而這次修法最令人憤怒的也就在修法主導者的這個意圖上。
現行水保法關於水庫集水區有三項非常前瞻性的規定:
(一)對「水庫集水區」有明確的定義。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二)將「水庫集水區」整個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現行條文第十六條:「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一、水庫集水區。………」。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這三項前瞻性規定充分體現了水土保持前輩們對於台灣國土保育的的英明識見。本來,我們的每一滴水都不應該被污染的,都應該是清淨的。但是曾幾何時,我們的大部分河川、地下水、甚至雨水,都已經成了污濁不堪。時至今日,我們只能靠著「水庫」這個概念來保護我們僅有的一點還算乾淨的水。坦白說,生態的守護者從來都認清「水庫」對生態可能構成的傷害。今天竟然需要靠著「水庫」來保留那一點清淨的水,不能不說是一項悲哀!但是,也因為這樣,我們不得不佩服台灣水土保持的前輩們,早就發現到水庫集水區將是台灣人民保命的最後希望。如果連這一點希望都破滅了,台灣人民將至無水可喝的境地。如果這一代的台灣人,把大部分河川、地下水、甚至雨水都污染掉了,還要連水庫集水區都污染掉,那就真是要帶著子孫一起下無間地獄!
雖然說,在水保法裡,特定水土保持區還得經過一定程序的劃定與公告,但是既然水庫集水區的定義如此明確,任何機構在劃定與公告時都不可能違背這個定義,否則就是偽造文書。無論從空照圖、空中攝影或現場勘查,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判定稜線在哪裡。不管水庫集水區的範圍是否經過劃定、公告,當一個開發案發生爭議時,都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它是否在水庫集水區的「稜線」以內。既然如此,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水庫集水區,並不因為「公告」才生效,水土保持法的明確定義與明文規定就已經讓它具有十分明確的法律效力,而這也就是這次修法主導者真正害怕而要去之而後快的原因。
三、沒有人有權利傷害台灣最後的乾淨水
這次修法廢除原來第十六條「水庫集水區」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讓水庫集水區變成跟一般山坡地沒什麼不同。然後再用偷天換日的手法,把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取消掉。說它偷天換日,是因為它在取消「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時,卻在「總說明」中兩度讓人以為只要有這項條文,就可以萬事OK。修法的主導者以為這麼聰明的「總說明」可以騙過那些忙碌的官員與立法委員。不!在修法的過程中,總有人可以張開雙眼,仔細看清楚修法主導者的意圖與詭計。
我們從來相信,水資源問題的根本解決,終究是要讓每一條河川、每一處地下水,乃至每一滴雨水都能恢復乾淨。可是,很不幸的是,我們這一代人只用了短短三、四十年功夫,就把這些河川、地下水乃至雨水糟蹋掉,如今只能藉助水庫來保有最後能喝的水源。如果這些水庫的水源也糟蹋掉了,我們究竟要怎樣向祖宗、向子孫交代?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者,為了台灣這塊國土,為了讓大家能保有最後的乾淨水,做了最大的努力,讓水土保持法成為中華民國所有水資源保育法案中最先進的法律,值得我們永恆的愛戴與尊敬。水土保持法就像一尊勇猛的金剛力士,守護著水庫集水區,讓那些妄想在水庫集水區開發的財團與政府官員,不敢輕舉妄動。現在的人沒有任何理由去糟蹋這個有著先見之明的法律。任何政府官員,任何夢想到「山明水秀」的水庫集水區開發的財團,都應該捫心自問:就算你能賺到短期的財富,卻要讓子孫陷入無水可喝的困境,你的短期財富又算什麼?政府官員不應該以短期內執行的困難,來作為修法的理由。就算現在的政府官員沒有執行的能力,總有一天會出現有能力的官員。
四、懇請行政院撤回貽害子孫的水土保持法修正案
這次的水保法修正案,當然不僅是上述的兩項主要內容。但是綜觀整個修正案,我們發現其他的內容沒有一項是真正需要修的。為了廢除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為了刪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條文,修法的主導者拿了其他一些沒必要修的條文來做陪襯。因此我這裡不再逐條去分析其他的修正文。
當水土保持法修正案闖過行政院這一關以後,我們鄭重向行政院呼籲:立即從立法院撤回這項偷天換日、蒙混欺騙、破壞國土、貽害子孫的修正案。如果行政院不做撤回的動作,我們鄭重向立法委員們呼籲:把它全部封殺,沒有任何一條值得審查。則國土幸甚!子孫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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