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捍衛水庫集水區 反對「水土保持法」修法 環保團體共同聲明


                                                         環保團體共同聲明
捍衛水庫集水區
反對「水土保持法」修法


                                                                           環保團體新聞稿                        2013/8/14

       針對行政院於今年6月13日核定「水土保持法」修法,要刪除及修訂原法條中之水庫集水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及相關條文,一旦通過,勢將嚴重衝擊台灣水庫集水區的安全,也將讓更多開發行為進入水庫集水區,無疑將使自921大地震及莫拉克風災後的台灣未恢復國土再受創,並將影響水資源安全。環團反對修法,今天於農委會舉辦公聽會,要求行政院撤回,要求立法院刪除全部修訂條文,數十個環保團體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一、反對刪除第十九條水庫集水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法」原法條明文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所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改為:「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修正案第十九條將原條文的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刪除掉,然後再用第十二條所列舉的四款代替,規定禁止這四款所列舉的行為。既然是列舉的,當然就存在沒禁止的、可以開發的行為。於是所謂「特定水土保持區」就存在著列舉範圍的漏洞,容許那些執意開發的人有漏洞可鑽,因此修法後將沒有原條文的保護效力。

雖然說,在水保法裡,特定水土保持區還得經過一定程序的劃定與公告,但是既然水庫集水區的定義如此明確,任何機構在劃定與公告時都不可能違背這個定義,否則就是偽造文書。無論從空照圖、空中攝影或現場勘查,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判定稜線在哪裡。不管水庫集水區的範圍是否經過劃定、公告,當一個開發案發生爭議時,都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它是否在水庫集水區的「稜線」以內。既然如此,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水庫集水區,並不因為「公告」才生效,水土保持法的明確定義與明文規定就已經讓它具有十分明確的法律效力,相信這也就是這次修法主導者真正害怕而要去之而後快的原因。

二、反對大幅縮小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  此次修法意圖很明顯是要大幅縮小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而這次修法最令人憤怒的也就在修法主導者的這個意圖上。現行水保法關於水庫集水區有三項非常前瞻性的規定:

(一)對「水庫集水區」有明確的定義。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二)將「水庫集水區」整個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現行條文第十六條:「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一、水庫集水區。…」。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這三項前瞻性規定充分體現了水土保持前輩們對於台灣國土保育的的英明識見,我們不得不佩服台灣水土保持的前輩們,早就發現到水庫集水區將是台灣人民保命的最後希望。如果連這一點希望都破滅了,台灣人民將至無水可喝的境地。

三、反對修法原第十六條「水庫集水區」應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

     這次修法廢除原來第十六條「水庫集水區」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讓水庫集水區變成跟一般山坡地沒什麼不同。然後再用偷天換日的手法,把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取消掉。說它偷天換日,是因為它在取消「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時,卻在「總說明」中兩度讓人以為只要有這項條文,就可以萬事OK。修法的主導者以為這麼聰明的「總說明」可以騙過那些忙碌的官員與立法委員。

四、反對地方政府可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放給地方政府或機關管理,要求行政院撤回貽害子孫的水土保持法修正案

     綜觀整個修正案,我們發現其他的內容沒有一項是真正需要修的。為了廢除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為了刪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條文,或是修第十七、十八條,方便地方政府或機關去廢除原本已劃定公告的特定水土保持區等,其實沒有任何條文需要修訂,我們鄭重向行政院呼籲:立即從立法院撤回這項偷天換日、蒙混欺騙、破壞國土、貽害子孫的修正案。如果行政院不做撤回的動作,我們鄭重向立法委員們呼籲:把它全部封殺,沒有任何一條值得審查。則國土幸甚!子孫幸甚!

行動及聲援團體: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護樹聯盟、江翠護樹志工隊、看守台灣、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反淡北道路聯盟、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屏東環保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生態中心、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高雄市柴山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高雄綠色協會、南方水盟、高雄市野鳥學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協會、鳳邑雙城古道文字工作室、桃園在地聯盟、千里步道、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書房、彰化醫療界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台北市野鳥學會、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繼續邀請中




 


捍衛水庫集水區 反對水保法修法


捍衛水庫集水區 反對水保法修法

〈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書
 
                                                                              張讚合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義工


一、偷天換日的「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所列的「修正要點」第五點提到:「特定水土保持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查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改為:「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所謂「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指的是: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整地。

第十二條列舉這四款「行為」的目的在表明:水土保持義務人在山坡地或森林內從事這些行為時,應該先擬具水土保持計劃,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這一條文屬於第二章「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也就是說,一般性的水土保持,如果水保義務人要從事這四款行為,就得先獲得核准,甚至還可能要經過環評審查通過。既然是列舉式的,當然表示只要不在這四款之內的行為,應該就不必先獲得核准。

修正案第十九條將原條文的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刪除掉,然後再用第十二條所列舉的四款代替,規定禁止這四款所列舉的行為。既然是列舉的,當然就存在沒禁止的、可以開發的行為。於是所謂「特定水土保持區」就存在著列舉範圍的漏洞,容許那些執意開發的人有漏洞可鑽。

最令人納悶的是:明明是刪掉原條文「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為什麼在「總說明」中「修正要點」的第五點卻說成了「特定水土保持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任何開發行為」?讓沒時間細讀條文的人以為「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是個新增的條文,沒有去注意到那竟然是一個要刪掉的條文。而且,這種蒙混的方式,在「總說明」的第六點中又再出現一次。「總說明」第六點寫著:「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即可達到現行設置保護帶管制之功能」。好像既然已經有「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條文,何必還要有「保護帶」!這次修法的主導者,竟然膽敢如此偷天換日,矇騙行政院,還想進一步矇騙立法委員!

二、水土保持前輩們對水庫集水區的高瞻遠矚

這次修法的真正意圖,很明顯的是要大幅縮小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而這次修法最令人憤怒的也就在修法主導者的這個意圖上。

    現行水保法關於水庫集水區有三項非常前瞻性的規定:

    (一)對「水庫集水區」有明確的定義。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二)將「水庫集水區」整個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現行條文第十六條:「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一、水庫集水區。………」。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這三項前瞻性規定充分體現了水土保持前輩們對於台灣國土保育的的英明識見。本來,我們的每一滴水都不應該被污染的,都應該是清淨的。但是曾幾何時,我們的大部分河川、地下水、甚至雨水,都已經成了污濁不堪。時至今日,我們只能靠著「水庫」這個概念來保護我們僅有的一點還算乾淨的水。坦白說,生態的守護者從來都認清「水庫」對生態可能構成的傷害。今天竟然需要靠著「水庫」來保留那一點清淨的水,不能不說是一項悲哀!但是,也因為這樣,我們不得不佩服台灣水土保持的前輩們,早就發現到水庫集水區將是台灣人民保命的最後希望。如果連這一點希望都破滅了,台灣人民將至無水可喝的境地。如果這一代的台灣人,把大部分河川、地下水、甚至雨水都污染掉了,還要連水庫集水區都污染掉,那就真是要帶著子孫一起下無間地獄!

       雖然說,在水保法裡,特定水土保持區還得經過一定程序的劃定與公告,但是既然水庫集水區的定義如此明確,任何機構在劃定與公告時都不可能違背這個定義,否則就是偽造文書。無論從空照圖、空中攝影或現場勘查,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判定稜線在哪裡。不管水庫集水區的範圍是否經過劃定、公告,當一個開發案發生爭議時,都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它是否在水庫集水區的「稜線」以內。既然如此,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水庫集水區,並不因為「公告」才生效,水土保持法的明確定義與明文規定就已經讓它具有十分明確的法律效力,而這也就是這次修法主導者真正害怕而要去之而後快的原因。

三、沒有人有權利傷害台灣最後的乾淨水

這次修法廢除原來第十六條「水庫集水區」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讓水庫集水區變成跟一般山坡地沒什麼不同。然後再用偷天換日的手法,把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取消掉。說它偷天換日,是因為它在取消「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時,卻在「總說明」中兩度讓人以為只要有這項條文,就可以萬事OK。修法的主導者以為這麼聰明的「總說明」可以騙過那些忙碌的官員與立法委員。不!在修法的過程中,總有人可以張開雙眼,仔細看清楚修法主導者的意圖與詭計。

       我們從來相信,水資源問題的根本解決,終究是要讓每一條河川、每一處地下水,乃至每一滴雨水都能恢復乾淨。可是,很不幸的是,我們這一代人只用了短短三、四十年功夫,就把這些河川、地下水乃至雨水糟蹋掉,如今只能藉助水庫來保有最後能喝的水源。如果這些水庫的水源也糟蹋掉了,我們究竟要怎樣向祖宗、向子孫交代?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者,為了台灣這塊國土,為了讓大家能保有最後的乾淨水,做了最大的努力,讓水土保持法成為中華民國所有水資源保育法案中最先進的法律,值得我們永恆的愛戴與尊敬。水土保持法就像一尊勇猛的金剛力士,守護著水庫集水區,讓那些妄想在水庫集水區開發的財團與政府官員,不敢輕舉妄動。現在的人沒有任何理由去糟蹋這個有著先見之明的法律。任何政府官員,任何夢想到「山明水秀」的水庫集水區開發的財團,都應該捫心自問:就算你能賺到短期的財富,卻要讓子孫陷入無水可喝的困境,你的短期財富又算什麼?政府官員不應該以短期內執行的困難,來作為修法的理由。就算現在的政府官員沒有執行的能力,總有一天會出現有能力的官員。

四、懇請行政院撤回貽害子孫的水土保持法修正案

這次的水保法修正案,當然不僅是上述的兩項主要內容。但是綜觀整個修正案,我們發現其他的內容沒有一項是真正需要修的。為了廢除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為了刪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條文,修法的主導者拿了其他一些沒必要修的條文來做陪襯。因此我這裡不再逐條去分析其他的修正文。

    當水土保持法修正案闖過行政院這一關以後,我們鄭重向行政院呼籲:立即從立法院撤回這項偷天換日、蒙混欺騙、破壞國土、貽害子孫的修正案。如果行政院不做撤回的動作,我們鄭重向立法委員們呼籲:把它全部封殺,沒有任何一條值得審查。國土幸甚!子孫幸甚!

環保團體監察院陳情 抗議行政院不當核定水保法修法

環保團體監察院陳情
抗議行政院不當核定水保法修法
反對環保署不當修訂環評法規
 
                                                                 環保團體新聞稿                      2013/8/16


       針對農委會及環保署近日相繼修訂與水庫集水區開發相關法令及準則,一旦通過將鬆綁水庫集水區的開發,為此,數十個環保團體聯署反對修法,反對行政院不當核定「水土保持法」修法送立法院,反對環保署修訂應環評項目,今天由聯署團體代表來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行政院不當核定及環評不當修法是否有圖利及違反行政程序之嫌。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水土保持法」修法及應環評項目修訂將影響廣大「水庫集水區」安全,要廢掉「水庫集水區」禁止任何開發;廢掉水庫集水區只有16%是「特定水土保持區」,讓大部分的「水庫集水區」變成一般山坡地,簡直為「水庫集水區」開發大鬆綁。以台南玉峰攔河堰為例,原本要受保護,修法後,玉峰攔河堰集水區可設非金屬礦物洗選場,廢料再利用也可被夾帶進集水區洗,台南市僅剩乾淨的曾文溪也就將死亡,連帶也將影響嘉南平原的灌溉用水、地下水及土地安全,影響深遠,政府絕不能草率修法。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召集人張安琪表示,樹木能涵養水源及加強水土保持,「水庫集水區」一旦開發鬆綁,應環評項目一旦修法後,開路規定也鬆綁,水庫集水區,水土保持將破壞。目前行政院核定的水保法修法無異是為財團開路的水土破壞法,綜觀這次修法,跟環保署目前預公告修法的應實施環評細項準則裡,農路放寬長500公尺、寬4米以下農路免環評,集水區新社區及舊市區更新等環評放寬(一公頃以下免環評)、二法聯手放寬,幾乎等於是「廢弛職務因而釀災」的犯罪行為。

       江翠護樹志工隊潘翰疆表示,「水土保持法」修法及應環評項目修訂無異將更方便財團開發,將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水庫集水區」改為「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其立法意旨等於是放寬這些開發,也就是將原來有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開發的「預防功能」拿掉,變成等崩塌了再說,也將是等崩塌了,再倒水泥糊糊ㄟ就好。另外,修第19條將拿掉水庫集水區禁止任何開發及增列「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把水土保持的責任向下推給地方政府直轄市(17條、18條),或平行推給其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局,這樣不如廢掉水土保持局好了。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署8月初預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訂,修正後第1級水庫集水區有75個集水區,第2級水庫集水區有21個集水區,要鬆綁環評規定,包括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一公頃以下,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可於攔河堰集水區開發,鳶山堰集水區將首當其衝,廢水將流入板新水廠,吳麗慧又表示,目前水利法54-1條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皆明文禁止於水庫及攔河堰採取砂石,不解環保署為何要修法讓砂石業進入攔河堰集水區且一公頃以下免環評,一旦修法得逞,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更容易混入一些高汙染的焚化爐底渣、飛灰等汙染性物品,且可能假再利用之名進入洗選場,洗選後含重金屬廢水及有害淤泥又可能排入攔河堰集水區,萬萬不能草率修法。
       
       雲林環保聯盟理事林慧美表示,應環評項目修修法後,第2級集水區的開發比第1級較鬆綁,未來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製造業及電子管製造業等產業都可於第2級集水區開發,將嚴重影響灌溉用水及土壤安全並危及河川生態,造成河川死亡。另外,修第25及27條顯然是為政策研提機關和開發單位大開方便之門,破壞環評機制,嚴重違反環評法的原意精神,喪失與開發行為環評的相稱比例。再者,目前政策研提機關並沒有詳細的操作手冊(guidance)可供依循,如貿然行之,恐貽害無窮,應予去除。

行動及聲援團體: 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綠色陣線、江翠護樹志工隊、看守台灣、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反淡北道路聯盟、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屏東環保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生態中心、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高雄市柴山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高雄綠色協會、南方水盟、高雄市野鳥學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協會、鳳邑雙城古道文字工作室、桃園在地聯盟、千里步道、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書房、彰化醫療界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台北市野鳥學會、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繼續邀請中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保護曾文溪及台南三水庫集水區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保護曾文溪及台南三水庫集水區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環團到台南市環保局陳情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3/7/30
 

      98年莫拉克颱風肆虐南台灣,造成曾文水庫、南化水庫及烏山頭水庫淤積嚴重,政府編列500億元清淤及於穩定南部供水,而於今日莫拉克災難仍記憶猶新之際,環保署卻提出於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保護區可鬆綁環評開發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環團反對修法,今天到台南市環保局陳情,要求環保局反對不當環評修法。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黃安調表示,環保署將自來水保護區區分為水庫集水區(第1級)及攔河堰集水區(第2級),曾文水庫及玉峰堰等75個水庫或攔河堰屬第1級;尖水埤水庫、虎頭埤水庫、集集攔河堰等21個集水區屬第2級。環團反對修法後可於第2級集水區進行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電子管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尤其最後一項”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可1公頃以下於攔河堰集水區不用環評,涵蓋範圍很廣,包括部分1級及2級集水區,台南包括玉峰堰及甲仙攔河堰集水區都是,目前許多重金屬含量高的事業廢棄物將可假再利用之名進入攔河堰集水區進行洗選,而廢水極可能再回排入集水區台南之曾文溪及許多河川都將大難臨頭,故環團反對修法。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邱春華表示,水庫淤積肇因於開路及天然災害等因素,但開路是大元兇,環團不同意”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因此舉將為開路大開方便之門,也將使水庫淤積嚴重惡化,不宜鬆綁。另外,有關新社區或舊市鎮於自來水保護區、國家公園、國家濕地、沿海地區自然保護區、海拔1500公尺以上高山等地區興建免環評之修法(25條、27條),也將為開發大鬆綁,未來只要通過政策環評之都市計畫,該計畫內之開發個案都可免環評,只要地方政府等研提機關就可自行審議,如此更易導致官商勾結與黑箱作業,也將破壞水源區保育。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吳美香表示,台南只剩一條乾淨的曾文溪,不能再汙染,台南的水庫集水區的地表水及地下水也都很珍貴須加以保育,所以攔河堰集水區的洗選作業絕不能納入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否則全台灣的河川及地下水都將遭受極大災難(重金屬及各種汙染)。環團希望台南市環保局能接納意見,反對環保署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

保護板新水廠水質、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保護板新水廠水質、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反對鳶山堰集水區可設砂石洗選場
請新北市政府及朱立倫市長反對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3/8/6
       新北市的自來水水質不好長久以來備受詬病,尤其板新水廠的水來自大漢溪,來自鳶山堰集水區,故鳶山堰集水區的保護益形重要。但是,今天環保署卻要修法鬆綁環評規定,鬆綁水庫及攔河堰集水區環評,故今天包括江翠護樹志工隊、反淡北道路聯盟、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灣生態學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及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十多個行動團體到新北市政府前陳情,請朱立倫市長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署8月初預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訂,修正後第1級水庫集水區有75個集水區,第2級水庫集水區有21個集水區,要鬆綁環評規定,包括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一公頃以下,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可於攔河堰集水區開發,鳶山堰集水區將首當其衝,廢水將流入板新水廠,吳麗慧又表示,目前水利法54-1條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皆明文禁止於水庫及攔河堰採取砂石,不解環保署為何要修法讓砂石業進入攔河堰集水區且一公頃以下免環評,一旦修法得逞,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更容易混入一些高汙染的焚化爐底渣、飛灰等汙染性物品,且可能假再利用之名進入洗選場,洗選後含重金屬廢水及有害淤泥又可能排入攔河堰集水區,汙泥也將造成攔河堰或河川淤積,對新北市人飲用水來源的鳶山堰及板新水廠影響極大,請朱立倫市長要反對修法。

       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易淹水地區召集人徐蟬娟表示,環團不同意”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因此舉將為水源區開路大開方便之門,也將使水庫及攔河堰集水區崩塌及淤積惡化。

       江翠護樹志工隊召集人潘翰疆表示,反對環評不當修法,一旦修法得逞,可於海拔1500公尺以上高山、自來水保護區、國家公園、國家濕地、沿海地區自然保護區等地區進行新社區興建或舊市鎮擴建,且1公頃以下免環評(25條、27條之修法),未來不當砍樹破壞水土保持之舉將加劇。

       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成員王鐘銘表示,反對修法通過政策環評的計畫,包括新市區興建及舊市區擴大等政策環評計畫,修法後個案就不必環評,可由地方政府自己審查,如此將易導致黑箱作業且缺少公民參與及法源基礎,尤其財團目前已收購許多水庫及攔河堰集水區土地,包括大漢溪流域及淡海二期等土地,都可能面臨不當開發,環保署不可草率修法。   

      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成員李冠畿表示,環評修法範圍包括水庫集水區及眾多生態敏感區,一旦修法得逞,將鬆綁於攔河堰集水區興建洗選場、道路開闢、興建工廠、社區及放寬免環評條件等,今為保護鳶山堰集水區及板新水廠水質安全,請新北市政府反對不當修環評法。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洪美惠表示,修法後,第2級集水區的開發比第1級較鬆綁,500平方公尺(累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免環評,未來修法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製造業及電子管製造業等產業都可於第2級集水區開發,將嚴重影響灌溉用水及土壤安全並危及河川生態,造成河川死亡。

     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張建隆老師表示,修25及27條顯然是為政策研提機關和開發單位大開方便之門,破壞環評機制,嚴重違反環評法的原意精神,喪失與開發行為環評的相稱比例。再者,目前政策研提機關並沒有詳細的操作手冊(guidance)可供依循,如貿然行之,恐貽害無窮。何況政策環評的目的在於呼應將國家永續發展等規劃理念帶入傳統之規劃程序之中。本條文之增修,等於是在開時代倒車,自廢武功,放棄審查權,甚為不妥,應予去除。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表示,目前包括環保署及農委會正大肆修法,讓水源區的開發更方便,除環評法,水保法也將修正縮小水庫集水區的”特定水保區”範圍,如此一來,台灣的集水區正面臨不當開發災難,值台灣水資源匱乏及全球氣候變遷之際,不解政府還大肆修法鼓勵開發與讓污染進入集水區,請朱立倫市長反對修法。

反對集集攔河堰列為第2級水庫集水區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反對集集攔河堰列為第2級水庫集水區
環團要求彰化縣政府反對修法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活動通知                      2013/8/2
   
   針對環保署近日將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將修正劃分水庫集水區為1級及2級。環團表示反對,今日到彰化縣政府陳情要求縣府支持反對。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團長張淑芬表示,修正後第1級水庫集水區有75個集水區,第2級水庫集水區有21個集水區,且將鬆綁部分環評規定。集集攔河堰集水區被劃分為第2級,而第2級集水區的開發比第1級較鬆綁,500平方公尺(累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免環評,未來修法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製造業、電子管製造業及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一公頃以下,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都可於第2級集水區開發,將嚴重影響雲林彰化灌溉用水及土壤安全並危及河川生態,造成河川死亡,環保署絕對不可草率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修法後”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一公頃以下免環評,更容易混入事業廢棄物進入洗選場,洗完後含重金屬廢水及有害淤泥又可能排入攔河堰,造成攔河堰或河川淤積,政府又要花錢清淤,實在矛盾,環團反對修法,要求彰化縣政府也反對修法。

      彰化醫療界聯盟常務理事林世賢表示,修法後針對新社區或舊市鎮擴建,可於自來水保護區、國家公園、國家濕地、沿海地區自然保護區、海拔1500公尺以上高山等地區興建,1公頃以下免環評(25條、27條之修法),而且未來只要通過政策環評之都市計畫,該計畫內之開發個案都可免環評,此舉將為開發大鬆綁,而且去除公民參與,地方政府研提機關就可自行審議,更易導致官商勾結與黑箱作業,也將破壞水源區保育,絕不能草率修法。

      彰化醫療界聯盟秘書長吳君真表示,反對修法開路免環評,由於開路是造成崩塌及水庫淤積主因,環團不同意”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因此舉將為開路大開方便之門,也將使水庫及攔河堰集水區淤積嚴重惡化,鬆綁。濁水溪為台灣母河,提供主要灌溉水源,絕不能增加汙染及集集攔河堰淤積,故砂石洗選作業絕不能進入攔河堰集水區,環團要求彰化縣政府反對環保署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保護集集攔河堰集水區、保護彰化縣農業。

保護高屏溪及水庫集水區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保護高屏溪及水庫集水區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環團到高雄市政府陳情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3/8/1

        大高雄民生用水主要仰賴高屏溪,而包括高屏溪攔河堰及甲仙攔河堰都是高雄重要的蓄水設施,由於近日環保署預定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訂項目對高屏溪攔河堰及甲仙攔河堰等集水區的影響甚大,為反對環保署不當修法,環團今日特到高雄市政府陳情,要求高雄市政府及陳菊市長務必反對不當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集人及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表示,環保署將修環評法,把自來水保護區區分為第1級集水區及第2級集水區,高屏溪攔河堰、甲仙攔河堰、阿公店水庫及澄清湖水庫都歸屬第1級集水區;鳳山水庫、東港溪等歸屬第2級集水區,由於修法後將鬆綁開發行為,放寬可於第2級集水區進行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製造業、電子管製造業及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尤其”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於修法後,開發面積1公頃以下,於攔河堰集水區不用環評,未來可興建洗選場、道路開闢、興建工廠、社區及放寬免環評條件等,如此一來,有可能合法掩護非法。事業廢棄物極可能進入洗選場,也將惡化高屏溪水質與淤積,也影響大高雄飲用水安全。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黃安調表示,水庫淤積肇因於開路及天然災害等因素,但開路是大元兇,環團不同意”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因此舉將為開路大開方便之門,也將使水庫淤積嚴重惡化,不宜鬆綁。另外,有關新社區或舊市鎮於自來水保護區、國家公園、國家濕地、沿海地區自然保護區、海拔1500公尺以上高山等地區興建免環評之修法(25條、27條),也將為開發大鬆綁,未來只要通過政策環評之都市計畫,該計畫內之開發個案都可免環評,只要地方政府等研提機關就可自行審議,如此更易導致官商勾結與黑箱作業,也將破壞水源區保育。

           屏東環境保護聯盟理事劉深表示,高屏溪為高雄屏東母河,提供飲用水及地下水,絕不能再汙染,高屏溪攔河堰集水區的地表水及地下水也都很珍貴須加以保育,所以高屏溪攔河堰集水區的洗選作業絕不能納入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否則全台灣的河川及地下水都將遭受極大災難(重金屬及各種汙染)。環團希望高雄市政府能接納意見,反對環保署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邱春華表示,攔河堰集水區為集水重要區域,絕對不能草率修法,尤其2009年莫拉克颱風重創高雄,上游集水區崩塌嚴重,應更重視國土規劃,重視水源區保育。值當今氣候變遷環境惡化,很遺憾環保署理應加強規劃水源區的保護政策,但如今卻大開倒車修法大開水源區開發之門,並可能破壞水資源保育,環團請高雄市政府支持反對修環評法,保護高屏溪攔河堰集水區、保護飲用水安全。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保護翡翠水庫水質

反對環評不當修法、保護翡翠水庫水質
反對青潭堰等集水區可設砂石洗選場
請台北市政府及郝龍斌市長反對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3/8/6
    
        針對環保署8月初預公告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由於修正項目對環境及水資源破壞極大,故今天包括江翠護樹志工隊、反淡北道路聯盟、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灣生態學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及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十多個行動團體到台北市政府前陳情,請擔任過環保署長的郝龍斌市長應為台北市飲用水安全著想,保護集水區及反對環評不當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修正後第1級水庫集水區有75個集水區,第2級水庫集水區有21個集水區,又要鬆綁部分環評規定,包括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一公頃以下,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等產業可於攔河堰集水區開發,青潭堰、直潭堰、粗坑壩等集水區首當其衝,廢水也會進入翡翠水庫,吳麗慧又表示,目前水利法54-1條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皆明文禁止於水庫及攔河堰採取砂石,不解環保署為何要修法讓砂石業進入攔河堰集水區且一公頃以下免環評,一旦修法得逞,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更容易混入一些高汙染的焚化爐底渣、飛灰等汙染性物品,且可能假再利用之名進入洗選場,洗選後含重金屬廢水及有害淤泥又可能排入攔河堰集水區,汙泥也將造成攔河堰或河川淤積,對台北人飲用水來源的青潭堰、直潭堰、粗坑壩等影響極大,廢水也會進入翡翠水庫,故請郝市長要反對修法。
    
       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易淹水地區召集人徐蟬娟表示,環團不同意”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因此舉將為水源區開路大開方便之門,也將使水庫及攔河堰集水區崩塌及淤積惡化。
        江翠護樹志工隊召集人潘翰疆表示,反對環評不當修法,一旦修法得逞,可於海拔1500公尺以上高山、自來水保護區、國家公園、國家濕地、沿海地區自然保護區等地區進行新社區興建或舊市鎮擴建,且1公頃以下免環評(25條、27條之修法),未來不當砍樹破壞水土保持之舉將加劇。
        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成員王鐘銘表示,反對修法通過政策環評的計畫,包括新市區興建及舊市區擴大等政策環評計畫,修法後個案就不必環評,可由地方政府自己審查,如此將易導致黑箱作業且缺少公民參與及法源基礎,尤其財團目前已收購許多水庫及攔河堰集水區土地,包括新店溪集水區、大漢溪流域及淡海二期等土地,都可能面臨不當開發,環保署不可草率修法。
        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成員李冠畿表示,環評修法範圍包括水庫集水區及眾多生態敏感區,一旦修法得逞,將鬆綁於攔河堰集水區興建洗選場、道路開闢、興建工廠、社區及放寬免環評條件等,今為保護新店溪集水區,保護青潭堰、直潭堰、粗坑壩及翡翠水庫水質安全,請台北市政府反對不當修環評法。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洪美惠表示,修法後,第2級集水區的開發比第1級較鬆綁,500平方公尺(累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免環評,未來修法包括屠宰業、製材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製造業及電子管製造業等產業都可於第2級集水區開發,將嚴重影響灌溉用水及土壤安全並危及河川生態,造成河川死亡。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表示,目前包括環保署及農委會正大肆修法,讓水源區的開發更方便,除環評法,水保法也將修正縮小水庫集水區的”特定水保區”範圍,如此一來,台灣的集水區正面臨不當開發災難,值台灣水資源匱乏及全球氣候變遷之際,不解政府還大肆修法鼓勵開發與讓污染進入集水區,請郝龍斌市長反對修法。